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复工复产用工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疫情防控期间为本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助标准
根据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后,企业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的人员数量,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的,标准提高到每人500元。
三、申请条件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与企业签订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协议,并按协议介绍劳动者到企业就业;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收企业和劳动者服务费用;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能以同一劳动者重复申领补助。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被服务企业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1);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
3.劳动者花名册(含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岗位名称、劳动合同期限);
4.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参保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获取,无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
(二)审核:县(区)人社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后,在2个工作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审核结果及劳动者花名册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企业内部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汇总、统计、备案。
(三)拨付: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筹集渠道,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机构。
五、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枞阳县、义安区可参照制定实施细则。
(三)本通知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