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聚发展

  1.政策内容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园区),市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2020年获批的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园区)

  3.申报时间

  企业于4月22日前向市发改委申报。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机构的基本情况、建设规模、配套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管理机构情况、入驻企业目录和企业基本情况;

  (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国家和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园区)项目批复文件。

  5.受理单位

  市发改委服务业办

  联系人:江 薇 电话:5880506

  6.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经所在县、区(经开区)发改部门提出初评意见后报市发改委。

  7.申报责任

  (1)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对项目申报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二、获得上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

  1.政策内容

  对获得国家、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按所获拨款资金总额2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2020年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3.申报时间

  企业于4月22日前向市发改委申报。

  4.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对照国家、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提供项目序时进度证明材料;

  (4)国家、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到账证明。

  5.受理单位

  市发改委服务业办

  联系人:江 薇 电话:5880506

  6.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经所在县、区(经开区)发改部门提出初评意见后报市发改委。

  7.申报责任

  (1)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对项目申报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政策内容

  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对新增入库规模以上和新开业(投产)当年月度入库的其他营利性(含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服务业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增速超过20%,且年地方财政贡献较上年增长的规上其他营利性(含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服务业企业,由市财政和所属县区财政按1:1比例给予5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①新增入库规模以上和新开业(投产)当年月度入库的其他营利性(含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服务业企业,包括2020年和2021年此次资金申报前入库的企业。

  ②营收增速超过20%(包含20%),且年地方财政贡献较上年增长的规上其他营利性(含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新开业(投产)当年月度入库企业,不包括当年年度入库企业(2020年年底及2021年年初年度入库)。营收增速以2020年1-11月对比上年同期数计算。

  3.申报时间

  企业于4月22日前向市发改委申报。

  4.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所在县区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增速超过20%的服务业企业还需提供税务部门确认的2019年和2020年的税收增幅证明材料。

  5.受理单位

  市发改委服务业办

  联系人:江 薇 电话:5880506

  6.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经所在县、区(经开区)发改部门提出初评意见后报市发改委。

  7.申报责任

  (1)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对项目申报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四、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

  1.政策内容

  对被列入市亿元以上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新开工的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科技信息、研发创意、服务外包及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政府投资),经审查认定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款),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0.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时间

  企业于4月22日前向市发改委申报。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意见、城市规划选址意见等相关文件;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投资情况审计报告。

  4.受理单位

  市发改委服务业办

  联系人:江 薇 电话:5880506

  5.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经所在县、区(经开区)发改部门提出初评意见后报市发改委。

  6.申报责任

  (1)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对项目申报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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