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郊区人社局,开发区人力资源局:
为支持非公经济发展,降低初创型小微企业在创业场地方面的成本支出,进一步推动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创业孵化基地2019年度创业企业房租补贴及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房租补贴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孵化基地2019年度创业企业房租补贴
(一)申报对象
已办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在我市辖区内创办各类小微企业,并入驻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市(民营)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活动的。
(二)申报条件
孵化基地创业企业申请房租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条件,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
3、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缴纳房租;
4、孵化期不超过3年;
5、吸纳就业不少于3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三)补贴标准
孵化基地创业企业在孵化期内,按照每月每平米3元至5元的标准给予场地房租补贴(具体标准以市(民营)孵化基地认定批复为准)。孵化基地先行按补贴额减免房租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孵化基地。
市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另按规定执行。
(四)申报材料
孵化基地创业企业申请房租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1);
3、租房协议及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
4、《创业企业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
5、开户银行及帐号;
孵化基地创业企业房租补贴由孵化基地统一申报的,还需提供《创业孵化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3)、《孵化基地入驻创业企业一览表》(附件4)
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可通过部门间核查或者网络核验的,不需要提供书面材料;
(五)申报程序
1、申请。孵化基地管理机构收集整理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申报资料,汇总后提交到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
2、审核。区人社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创业企业名单和拟补贴经费情况进行公示;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告知孵化基地和创业企业。
3、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部门将审核公示情况和申请资料于11月10日前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拨至孵化基地或创业企业提供的银行帐户。
二、创业孵化基地疫情防控期间房租补贴
(一)申报对象
疫情防控期间,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对在孵中小微企业减免2020年2月至4月合同约定租金的。
(二)申报条件
孵化基地内的中小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孵化基地入驻条件,产权明晰;
2.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
3.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缴纳房租,孵化期不超过3年;
4.吸纳就业不少于3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按照孵化基地对在孵中小微企业实际减免2020年2月至4月合同约定的租金部分予以全额补贴。
(四)申报程序
1、申请。创业孵化基地向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一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创业孵化基地疫情防控期间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5);
(3)《孵化基地入驻创业企业一览表》(附件4)
(4)《创业企业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
(5)在孵中小微企业租房协议;
(6)疫情防控期间房租减免协议及证明;
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可通过部门间核查或者网络核验的,不需要提供书面材料。
2、审核。区人社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中小微企业名单和拟补贴经费情况进行公示;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告知孵化基地和创业企业。
3、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部门将审核公示情况和申请资料于11月10日前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拨至孵化基地提供的银行帐户。
三、其他工作要求
1、创业企业房租补贴按创业企业申请,一人任多家企业法人的,或已在其他园区享受孵化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2、和创业孵化基地产权机构或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有关联的创业企业,不享受房租补贴。
3、创业企业因各种原因在创业房租补贴享受期内停业、歇业的,补贴至停业、歇业日止。
联系人: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王玮
联系电话:2126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