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委、铜陵经开区企业服务局:
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现启动2020年度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工作。请你们根据《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2020年度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申报各类奖补项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各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认真审核把关,并对申报企业的信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生产)进行说明。
2. 请于7月15日前,将资金申报材料(同时提供PDF版)、涉企信息表(同时提供PDF版和Excel版)报送市发改委,逾期不再补报。
联系人:白 涛,电话:5880503,邮箱:tlfgwgy@163.com
石秀清,电话:5880507(军民融合事项)
附件:
1. 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
2. 2020年度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
2020年6月22日
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三重一创”建设,进一步壮大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主要来源为市级年度财政预算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我市新材料、精细化工、电子信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当兼顾其它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优化结构、军民融合、加速成长,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化和高端化发展。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公开操作,接受社会监督,公正使用资金,扶持优质企业和项目。
(二)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紧密结合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聚焦重点、综合扶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三)专款专用,强化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保障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范围内。
(二)企业技术和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先进的技术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和运作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申报指南中指定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平台
1.推进国家级先进结构材料产业集群建设。对上年度认定集群企业净增数超过5家且集群企业总产值增速超过10%的县(园)区给予奖励,其中:集群企业总产值超过500亿元给予1000万元奖励,总产值超过100亿元给予500万元奖励,总产值超过50亿元给予200万元奖励,总产值超过10亿元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购买战新领域服务或企业奖励(以下奖励县区资金的用途参照此条执行)。
2.推进省级铜基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省级铜基新材料基地上年度在全省基地评估当中获得A类等次的,奖励基地建设单位(铜陵经开区)200万元。
3.培育省级重大产业平台。对新认定的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专项、省级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给予申报县(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优化推进市级战新产业基地建设。优化调整市级战新产业基地,重新组织认定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由县(园)区申报,遴选1到2个基地进行培育。对新认定的市级基地,给予申报县(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确定市级基地三年发展目标,对完成年度目标的,奖励基地所在县(园)区500万元。
(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建设
5.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上年度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5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年限不超过两年。
6.支持省重大工程和专项核心项目建设。对上年度获得省重大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补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按照上年度补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按照上年度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省重大专项研发试制投入补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按照上年度补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按照上年度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条款和上一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三)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7.壮大战新企业队伍。对首次认定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对上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省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9.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战新企业。根据上年度数据,对产值10亿元以上且增速为正增长的企业进行奖励,其中:产值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产值20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产值5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产值50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产值增速超过10%的奖励50万元,产值增速超过15%的奖励80万元,产值增速超过20%的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符合本条款多个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10.支持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对2019年新获得军工资质“四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获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万元;新获得一级、二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8万元和16万元;新获得武器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8万元)。对新获得2019年度省级军民融合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给予50%的配套资助。
(四)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能力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2.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3.对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服务保障
14.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社会服务,主要包括有关规划编制、专家咨询评审、项目谋划论证、企业经营管理诊断等。
15.每年由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增加市属国有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支持国有担保机构做大做强。该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申报。由参与申报的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递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奖励补助申报材料及支持额度进行审核,形成资金计划草案,对拟支持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三)拨付。经市政府审定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支付。
第四章 建立绩效管理、监督检查机制
第八条 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督查,督促县(园)区及时拨付资金,对直接补助企业的资金下达后两周内完成资金拨付,需再分配的资金2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财政局对引导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对未按时拨付的资金予以收回,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其中,担保资金单独进行绩效评价,不纳入战新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第九条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与市级其他财政专项政策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
2020年度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2020修订本》),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国家级先进结构材料产业集群建设补助
1.申报条件
集群企业净增数超过5家且集群企业总产值增速超过10%的县(园)区。
2.申报材料(盖章,一式两份)
(1)县(园)区发改、统计部门联合申请文件。
(2)县(园)区发改、统计部门提供集群企业净增数超过5家且集群企业总产值增速超过10%的证明材料。
3.支持方式
集群企业总产值超过500亿元给予1000万元奖励,总产值超过100亿元给予500万元奖励,总产值超过50亿元给予200万元奖励,总产值超过10亿元给予50万元奖励。
(二)申报省级铜基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补助
1.申报条件
省级铜基新材料产业基地上年度获省级基地评估A类等次。
2.申报材料(盖章,一式两份)
(1)铜陵经开区发改部门申请文件。
(2)省级铜基新材料产业基地上年度获省级基地评估A类等次的证明文件。
3.支持方式
奖励基地建设单位(铜陵经开区)200万元。
(三)申报新认定的省级重大产业平台奖励
1.申报条件
获批上年度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专项、省级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等省级重大产业平台认定的县(园)区。
2.申报材料(盖章,一式两份)
(1)县(园)区发改部门申请文件。
(2)根据申报类型,分别提供获得上年度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专项、省级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认定(批复)的证明文件。
3.支持方式
给予申报县(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申报市级战新产业基地建设奖励
1.申报条件
获重新认定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的县(园)区,或完成市级战新产业基地年度发展目标的县(园)区。
2.申报材料(盖章,一式两份)
(1)县(园)区发改部门申请文件。
(2)新认定奖励提供上年度市级战新产业基地认定文件。
(3)完成年度目标奖励提供经统计部门认定的完成年度目标的证明材料。
3.支持方式
(1)新认定的市级基地,给予申报县(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完成年度目标的,奖励基地所在县(园)区500万元。
(五)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奖励
1.申报条件
(1)企业单个项目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金额达到5000万元。
(2)企业已列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统计名录。
2.申报材料(盖章,一式两份)
(1)县(园)区发改、统计部门联合申请文件。
(2)县(园)区发改、统计部门提供企业为省战新企业、单个项目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金额达到5000万元的认定材料。
(3)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②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③技术工艺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创新点、主要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比较、知识产权情况等;④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测算、新增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社会效益分析;⑤项目建设进展及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⑥相关附件:项目备案、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⑧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的承诺。
3.支持方式
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年限不超过两年。
(六)申报省级重大工程和专项核心项目建设奖励
1.申报条件
(1)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或重大新兴产业专项承担单位。
(2)承担单位上年度获得省重大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补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或省重大专项研发试制投入补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
(3)本条款与第(五)条款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申报奖励。
2.申报材料(盖章,一式两份)
(1)县(园)区发改部门申请文件。
(2)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②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③技术工艺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创新点、主要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比较、知识产权情况等;④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测算、新增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社会效益分析;⑤项目建设进展及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⑥相关附件:项目备案、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⑧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的承诺。
(3)上年度省级重大工程和专项获省级引导资金的证明文件。
3.支持方式
(1)对上年度获得省重大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补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按照上年度补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按照上年度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上年度获得省重大专项研发试制投入补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按照上年度补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按照上年度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条款和上一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七)申报首次认定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
上年度新认定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2.申报材料(盖章,一式两份)
(1)县(园)区发改部门申请文件。
(2)企业申请报告。
3.支持方式
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档升级奖励。
1.申报条件
上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省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2.申报材料(盖章,一式两份)
(1)县(园)区发改、统计部门联合申请文件。
(2)企业申请报告。
3.支持方式
对上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省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九)申报突出贡献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
产值10亿元以上且增速为正增长的省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2.申报材料(盖章,一式两份)
(1)县(园)区发改、统计部门联合申请文件。
(2)企业申请报告。
3.支持方式
(1)产值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产值20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产值5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产值50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2)产值增速超过10%的奖励50万元,产值增速超过15%的奖励80万元,产值增速超过20%的奖励100万元。
(3)同一企业符合本条款多个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备注:第(七)、(八)、(九)条均由市统计局联合市发改委提供奖励名单,县(园)区发改部门核实名单后通知企业提供申请报告。
(十)申报支持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奖励。
1.申报条件
(1)“军工四证”补助申报条件
我市企业(单位)参与军品科研制造生产,2019年新获得军方或政府部门颁发的“军工四证”,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证和武器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2)专项资金配套奖补申报条件
我市企业(单位)新获得2019年度省级军民融合专项资金补助。包括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专项资金、军民融合引导资金、经济贯彻国防要求重点项目、省军民科技协同创新重大项目、重大计划、重大工程等省级军民融合奖补专项资金。
2.申报材料(盖章,一式三份)
(1)书面申请。
(2)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定的相关批文或证件复印件。
(3)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支持方式
(1)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获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万元;新获得一级、二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8万元和16万元;新获得武器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8万元。
(2)新获得2019年度省级军民融合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给予50%的配套资助。
(十一)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能力奖励。
1.申报条件
上年度获新认定(批复)国家、省级创新平台的依托企业(单位),或在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的依托企业(单位)
2.申报材料(盖章,一式两份)
(1)县(园)区发改部门申请文件。
(2)企业(单位)申请报告。
(3)上年度获新认定(批复)国家级创新平台的证明文件,新认定省级创新平台上年度验收证明文件,或上年度创新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证明文件。
3.支持方式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对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申报时间
于2020年7月15日前申报。
三、组织单位、联系电话
市发改委工业科:盛雪松,电话:5880503;白涛,电话:5880503。
市发改委综合科:石秀清,电话:5880507。
四、申报程序
申报条款第(一)至第(四)项由县(园)区提交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发改委。
申报条款第(五)至第(十一)项由县(园)区负责组织属地企业(含省属、市属企业的子公司)申报,申报材料经县(园)区初步审核,确认无误并出具审核确认函(盖章)报送至市发改委。